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7號
ILDV,107,司執消債清,7,2019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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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依萍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映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 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08年4月3日裁定之清算財團 財產處分方案,亦已於同 年5月28日將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保 單價值金額新台幣3,036元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等附卷可證。故, 依據上開處分裁定,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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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