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5年度,2號
ILDV,105,金,2,2019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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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耀貞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素柳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吳銘蒼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朝騰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生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玉票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孫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000元 【計算式:4,289,400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等請求連帶負擔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金額)+806,800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 林素柳請求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金額)=5,09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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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