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06號
ILDM,108,聲,406,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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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連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連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 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2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簡字第9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2罪,並 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 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4月14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案,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以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0160號核准其假釋,其 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9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 為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9月9日,此有法務 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0161號函及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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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