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68號
ILDM,108,聲,368,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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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秋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0八年執聲字第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秋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柯秋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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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