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瑋鴻
被 告 余業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業翔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7年度原 簡上字第5號),經原告李瑋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