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8年度,5號
ILDM,108,原易,5,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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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敏耀


指定辯護人 黃昱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6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敏耀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 國107 年10月18日夜間11時25分許,在宜蘭縣○○市○○路 ○段00號星勢力KTV 第305 號包廂內與友人聚會時,因細故 持該店之空酒杯擲向該室內之電視牆,以致酒杯、玻璃牆、 電視螢幕均破裂損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 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星勢力KTV 負責人唐得民告訴被告毀損案件, 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 並當庭具狀撤回前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聲請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26 頁)。是依 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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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