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惠群藝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仁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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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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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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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彥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惠群藝興企業有限公司│353,665元 │AO5381956 │107年11月30日 │
│ │胡翔凱 │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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