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誠陽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緯
訴訟代理人 陳瑩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8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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