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30號
SLDV,108,訴,430,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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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周伯成
被   告 凱楓鋼模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卉薰
被   告 吳重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 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 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 查凱楓鋼模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凱楓公司)已向新北市政府 辦理解散登記,經該府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以新北府經司 字第1088032183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而該公司於解散登記前 僅有董事兼股東被告莊卉薰1 人,並選任被告莊卉薰為清算 人等情,有被告凱楓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憑,是應以被告莊卉薰為被告凱楓公司清算人,即為被告 凱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 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35條約定(見本院卷第 1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 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凱楓公司邀同被告莊卉薰吳重頤為連帶保 證人,於107 年2 月8 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5



0 萬元及50萬元,合計200 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利率 均如附表1 所示,並約明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應按原 約定借款利率計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 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 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凱楓公司自107 年12月9 日起即 未依約繳付上開借款本息,尚積欠本金合計126 萬8,338 元 未付,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上開借款因被 告凱楓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而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莊卉薰吳重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2 所示之 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1 紙、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 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2 紙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12-21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 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 萬3,573 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1:借款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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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年利率│最後計息日│尚未清償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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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0 萬元 │107 年2 月8 日起至│4.14%│107 年12月│95萬1,254 元│
│ │ │109 年2 月8 日止 │ │8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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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0萬元 │107 年2 月8 日起至│4.14%│107 年12月│31萬7,084 元│
│ │ │109 年2 月8 日止 │ │8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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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請求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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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以左│逾期超過6 個月以│
│ │ │ │ │開利率10%計算 │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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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5萬1,254 元 │自107 年12月9 日起│4.14%│自108 年1 月10日起│自108 年7 月10日│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8 年7 月9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2 │31萬7,084 元 │自107 年12月9 日起│4.14%│自108 年1 月10日起│自108 年7 月10日│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8 年7 月9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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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楓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