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1號
SLDV,108,訴,391,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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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蔡中豪 
      翁豐榮 
被   告 國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禛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邱冠鈞 
被   告 陳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15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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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