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1號
SLDV,108,訴,341,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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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 訟 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亞曼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謙智 

被    告 邱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玖佰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 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第35條約定因本件契 約涉訟時,以原告所在地即本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故 本院就本件訴訟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貳、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被告亞曼妮有限公司(下稱亞曼妮公司)邀同被 告邱謙智邱陳秀美(下稱邱謙智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與原告簽立系爭授信約定書、授信額度 動用確認書二份,分別向原告借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款項 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5月18 日起至108年5月18日止,分24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 金及利息,並約定利息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 6.27%機動調整,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應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180天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亞曼妮公司自107年5月18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借款利率業經原告調整為2.



66%,故被告亞曼妮公司仍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本 金共計921,9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而被告邱謙智等2人既 為連帶保證人,依系爭授信約定書28條約定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系爭授信約定書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之 約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於支付命令異議狀陳述本 件債務尚有糾葛外,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參、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授信約定書、授信額度動 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最近截息日查 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僅於聲明異議狀中表示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 語,惟並未提出任何反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堪認原告之 主張,係屬真實。
肆、從而,原告依據系爭授信約定書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之約 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21,900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 告連帶負擔。
陸、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 │ 借款金額 │ 尚欠金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
│編│(新臺幣)│(新臺幣) ├───────┬───┼─────────┬───┤
│號│ │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年息 │
├─┼─────┼──────┼───────┼───┼─────────┼───┤
│ │700,000元 │645,330元 │自107年5月18日│2.66% │自107年6月19日起至│0.266%│
│1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7年12月15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6日起 │0.532%│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300,000元 │276,570元 │自107年5月18日│2.66% │自107年6月19日起至│0.266%│
│2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7年12月15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6日起 │0.532%│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積欠本金總額 │921,900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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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曼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