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畢可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義成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貳仟
貳佰元,應徵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