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2號
SLDV,108,訴,282,2019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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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畢可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義成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貳仟
貳佰元,應徵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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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