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黃清禎(即黃峻德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素華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伍仟
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