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68號
SLDV,108,補,568,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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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黃貴鳳 

被   告 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守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
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
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64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
關係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民國108 年4 月至起訴前工資
新臺幣(下同)3 萬7,2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三項請求被告
應自起訴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9 日給付原告2 萬元、於
每月23日給付原告2 萬4,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四項請求被
告應自108 年4 月2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3 月1
日給付原告3 萬4,9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五項請求被告應自
108 年4 月2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2,748 元至原告
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聲明第一項與第二至五項之訴訟標的固有不
同,惟訴訟目的及利益實質同一,均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核定之。又確
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原告現年50歲,自108 年4 月
2 日起算至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超過10年,應以10年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5 萬8,760 元
【計算式:(44,000+2,748)×12×10+34,900 ×10=5,958,760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 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
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3 萬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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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