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31號
SLDV,108,補,531,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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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城市發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詩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賴南志 
      鍾明平 
      鍾明治 
      鍾明穎 
      吳郭秋卿
      陳林美津
      詹全忠 
      詹智信 
      詹全孝 
      詹全仁 
      林如峯 
      顏彩雪 
      柯雅慧 
      林世雄 
      陳林麗雲
      傅淑馨 
      張智超 
      張又仁 
      游麗卿 
      盧月鳳 
      郭柏賢 
      曹雅俐 
      李光治 
      王莊阿粉
      詹麗華 
      張正宗 
      陳柏亨 
      杜詠菁 
      邱莊若玲
      林亨然 
      連廖美玉
被   告 山恭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暄 
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被   告 龍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 萬4,570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編│      │      │        │     │訴訟標的價額(單位:│
│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 權利範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
│ │      │(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 │     │捨五入)      │
├─┼──────┼──────┼────────┼─────┼──────────┤
│ 1│○○市○○區│      │        │     │ 1,084,570元    │
│ │○○段0000- │ 310.91  │  80,000元   │ 90/2064 │(計算式:310.91×  │
│ │0000地號  │      │        │     │ 80,000×90/2064  │
│ │      │      │        │     │=1,084,569.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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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恭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市發展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