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28號
SLDV,108,補,528,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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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壹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
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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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