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陳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欣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零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
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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