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54號
SLDV,108,補,354,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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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香港商韋爾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劍秋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馬廷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港科學園區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
提起確認之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彰
化商業銀行南港科學園區分公司之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債權
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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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韋爾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韋爾半導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