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4號
SLDV,108,補,284,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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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漢桓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逢佐 
原   告 龍驤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星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川山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川山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
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陸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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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桓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驤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