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8號
SLDV,108,補,208,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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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彭恩良 
被   告 陳郭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
明文。查原告聲明為訴請被告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4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計算之。原告
固主張系爭房屋建物現值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云云
,惟其未能提出任何資料以為釋明;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
平均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97,393元,故系爭房屋市價約為2,
776,86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776,8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元以下4 捨5 入)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
房屋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
訴時之交易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97,393元,而系爭房屋建物
層次面積為95.04 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房屋含基地
之市值約為9,256,231 元(計算式:97,393元×95.04 平方公尺
=9,256,231 元)。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
格時,房、地比約為3 比7 ,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約為2,77
6,869 元(計算式:9,256,231 元×0.3 =2,776,86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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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