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55號
SLDV,108,消債更,55,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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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債 務 人 黃魏田即黃魏有亭即黃魏富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3,515元(計算式:[ (6+1)×43×15] -1000=3515),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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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