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債 務 人 楊智欽
代 理 人 沈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6年至迄今108年月2年間有無 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說明是否有租屋?如有,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 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所有居住成員 收入證明。
4.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親楊正輝之所有扶養義
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楊正輝之扶養費用 ?提出債務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楊正輝 之105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 清單。並說明楊正輝其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 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5.債務人稱健保欠費,與健保局協商分24期償還,每期清償新臺 幣3,351 元,現已還3 期等情,應提出相關文件資料。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之目前保單價值。
7.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 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8.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6 年1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陳明債務人自106 年1 月起迄今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 內容、時間及薪資結構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 期間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10.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說明當時協商條件及毀 諾之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執行結果如何?是否已 終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