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8號
SLDV,108,法,8,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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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于洪業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福音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福音會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福音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 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召開第五屆第13次董 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 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 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 、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 後條文」欄所示,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108 年5 月8 日北市民宗字第1086024805號函文意見 後,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 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財團法人基督教中國福音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 條號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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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法人董事共七人,除第│本法人董事共五人,除第│
│ │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產│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產│




│ │生外,其後各屆由上屆董│生外,其後各屆由上屆董│
│ │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
│ │徒中提名,選出名額一倍│徒中提名,選出名額一倍│
│ │至二倍的候選人,以無記│至二倍的候選人,以無記│
│ │名連記法選舉之;但主要│名連記法選舉之;但主要│
│ │捐助人、董事及其配偶或│捐助人、董事及其配偶或│
│ │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
│ │三分之一。 │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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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