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882號
SLDV,108,司繼,882,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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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孫永泰 

      朱孫美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 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孫春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死亡,被繼承人 孫春生前最後設籍地及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0號3 樓,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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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