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840號
SLDV,108,司票,3840,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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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4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豪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霈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壹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910,000元,到期日民國108年4月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98,97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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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