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8年度,134號
SLDV,108,司消債調,134,2019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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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劉書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及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 規定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漏未提出按債權人之人數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繕本或影本,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 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 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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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