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80號
SLDV,108,司拍,180,201905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郭艶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101 年8 月6 日及102 年8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188 萬元 、196 萬元及299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0 年8 月29日、131 年8 月2 日及132 年8 月25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0 年8 月31日起向聲請人借用合計1,490 萬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 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7 年12月31 日即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292 萬2,143 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