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廖柏威
相 對 人 林暉盛
債 務 人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
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內第二點第九行關於「62,716萬6,95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271 萬6,694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內第二點第九行之記 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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