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詹雅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詹雅芬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 更字第160 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1 月2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至5 頁)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第三人嘉賓 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嘉賓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見本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160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41頁)附卷 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25 元,總清償金 額為9 萬5,400 元,清償成數為1.25%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 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名下 僅有83年中華出廠之汽車乙輛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聲請卷第26頁)附卷可參。上開 汽車出廠迄今近25年,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甚微, 如逕依清算程序予以換價,亦無甚助於債務之清償,自無提 撥相當現金至更生方案之必要。而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 分所得63萬3,600 元扣除必要支出60萬元後尚餘3 萬3,600 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 額9 萬5,4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
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自103 年9 月起任職嘉賓公司清潔部門居家人 員乙職,其薪資結構為時薪制,每小時200 元,平均每月薪 資收入約2 萬6,187 元,有第三人嘉賓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 書及薪資證明(見聲請卷第41頁、第76頁;本院卷第132 頁 )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佐諸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現戶部分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40頁 、第72至75頁),債務人與其2 名未成年子女等3 人共同居 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核以108 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 月1 萬6,580 元之1.2 倍為1 萬9,896 元【計算式:16,580 ×1.2=19,896】,依同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認債務人個 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 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而其所列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含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8,00 0 元)為2 萬4,862 元等情,核以上開生活費標準,堪認已 節制其生活程度【計算式:19,896+(19,896+19,896)× 1/2 =39,892】。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 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 均收入約2 萬6,187 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 萬4,86 2 元後之餘額為1,325 元【計算式:26,187-24,862=1,32 5 】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 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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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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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當月2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25 元。債權人分配金│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764 萬9,791 元。 │
│4.清償總金額:9 萬5,400 元。 │
│5.總清償比例: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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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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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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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4,447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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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442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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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3,575 │141 │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5,165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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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7,793 │159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955 │23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7,772 │74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3,775 │118 │
├──┼────────────────┼─────┼───────┤
│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6,417 │67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1,161 │123 │
├──┼────────────────┼─────┼───────┤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10,610 │158 │
├──┼────────────────┼─────┼───────┤
│1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0,528 │125 │
├──┼────────────────┼─────┼───────┤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433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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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0,718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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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7,649,791 │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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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
│ 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
│ 理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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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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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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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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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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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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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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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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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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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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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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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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