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15號
SLDV,108,司促,6715,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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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映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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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