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676號
SLDV,108,司促,667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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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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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