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32號
SLDV,108,司促,653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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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姿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璿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暨以新臺幣陸拾元計算之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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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