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詹喜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
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八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七五計
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