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11號
SLDV,108,司促,6511,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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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詹喜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
  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八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七五計
  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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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