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81號
SLDV,108,司促,6481,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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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卉穎即李宜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宜珊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
│  │34111 │     │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宜珊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9827 │     │5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宜珊於民國9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
  月19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7日止累計133,713元正
  未給付,其中34,111元為本金;99,602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宜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7日止累計183,075元正未
  給付,其中29,827元為消費款;153,248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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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