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20號
SLDV,108,司促,6320,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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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杰樽即葉禎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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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