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秀蓁即周瓊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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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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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秀蓁即周│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56541 │瓊月43117 │06月 21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00000000 │起 │ │ │
│ │ │602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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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周秀蓁即周│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4354 │瓊月456318│08月 11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周秀蓁即周瓊月於民國88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 月20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95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11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
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緣相對人周秀蓁即周瓊月於民國87年6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 月10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741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
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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