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奇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AH HAN LEONG(謝漢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零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