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俞艾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杜盷謙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基隆市○○區○○路00巷0 弄0 號,非本 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 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