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品喬 │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374元│ │1月16日起 │3月05日止 │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品喬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74元│ │2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喬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昶宏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3萬2,09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品喬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37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昶宏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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