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36號
SLDV,108,司促,5936,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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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品喬  │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374元│     │1月16日起  │3月05日止  │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品喬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74元│     │2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喬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昶宏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3萬2,09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品喬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37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昶宏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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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