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09號
SLDV,108,司促,5909,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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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松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壹仟陸佰叁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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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