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松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壹仟陸佰叁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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