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艾慶餘即周俊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帳務管理費新
臺幣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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