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94號
SLDV,108,司促,5894,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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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艾慶餘即周俊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帳務管理費新
  臺幣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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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