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維倫即吳維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維倫即吳│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8477│維琳456 │05月 05日 │ │ │
│ │元 │313002 │起 │ │ │
│ │ │0000000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維倫即吳維琳於民國85年1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8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 年5 月4 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96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
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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