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88號
SLDV,108,司促,5788,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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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志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緯宸即黃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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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