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62號
SLDV,108,司促,5762,201905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詠正即段大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逾期二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須給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一)債務人段詠正於民國094年01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
  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7074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7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
  1份。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