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76號
SLDV,108,司促,5676,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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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主鈞即劉自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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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