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75號
SLDV,108,司促,5675,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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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治即侯景元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侯景元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
  捌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
  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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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