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治即侯景元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侯景元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
捌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
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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