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37號
SLDV,108,司促,5537,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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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于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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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