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于涵即簡珮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簡于涵即簡珮羽於民國102 年至106 年間邀同
債務人鄭美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7 筆,共計新臺幣241,146 元整,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簡于涵即簡
珮羽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7 年8 月1 日起未依
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32,008 元及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7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鄭美娥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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