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進塗
代 理 人 吳文賓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玉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柒拾捌萬叁仟捌
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