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華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華英於087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7,83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2,6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5,672元整及違
約金39,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2,6
66元整自104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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